湖北省推23条强力政策支持台企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湖北省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3条强力政策,支持台企发展。这23条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台商来鄂投资、加大融资和财税支持力度、扶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加强涉台园区建设、优化投资环境5个方面的内容。
一、鼓励台商来鄂投资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省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限。
1、放宽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核条件。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3、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4、放宽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对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证件或资质证明的,可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登记机关发给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开展前期建设工作。
5、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有文件规定需审批的外,台商投资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6、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 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7、允许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
(二)鼓励台商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鼓励台商投资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物科技、现代农业、医药卫生、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或新办企业等方式投资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三)鼓励鄂台金融机构交流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和我省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往来与交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支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村镇银行和合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台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国家担保资金扶持。
(四)鼓励台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台资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五)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投资。对台湾中小企业来我省投资,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六)支持台资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进和扶持政策,优先给予用地、用电等支持。